(十九)妥善解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针对家庭服务人员的特点,对其参加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健全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对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司法援助力度,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残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统计和信息工作。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促进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跨区域合作与交流,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