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实行资格证书制度。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实行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切实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居民家庭选择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促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十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制定、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工作。行业协会要在各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定行业服务公约和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定和服务纠纷行业调解,拟定家庭服务协议和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搭建企业和用户联系平台,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做好行业统计调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五、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确认雇主身份和健康状况,并与所服务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将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家庭服务人员。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十八)维护家庭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庭服务业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逐步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