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大就业服务力度。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并按规定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之一,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按照同一地方、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从业人员并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从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
(十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家庭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大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清理整顿和经常性监管,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标准,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同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实行家庭服务机构用工备案制度、信用管理制度、服务登记制度和员工定期体检制度,保障所服务家庭的安全。建立家庭服务业考核评价体系和经营信用体系,实行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和基于行业自律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