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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


  二、加强和谐劳动关系法规和制度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配套体系。 “十二五”期间,加快研究制定职工权益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制保障。结合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加大《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增强职工依法维权能力,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五)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13年底,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普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问题。到2013年底,已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在同类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健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指导和监管,有重点地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履行好指导监督职责。

  (六)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广大企业职工公平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规模以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保扩面工作,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商饮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为突破口,加大指导、检查工作力度,规范企业参保行为,加快建立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加快推行社会保险一卡通,促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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