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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

  (二)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
  (三)特聘专家抵(离)津,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处提供贵宾礼遇。
  (四)市人民政府定期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
  (五)在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特聘专家进行慰问。
  (六)特聘专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市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奖励。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一式3份),同拟聘专家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
  (二)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等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提出拟聘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
  六、工作经费
  (一)特聘专家来津工作或为我市服务期间所需经费,分别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担负。其中,由市委、市政府邀请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担负,从市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由用人单位邀请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
  (二)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的特聘专家工作经费包括:
  1.聘请费:对特聘专家每人一次性颁发聘请费。
  2.聘请仪式费:举行聘请仪式所需的场租、交通、宴请、住宿等费用。
  3.讲课咨询费:邀请特聘专家参加我市有关决策咨询、项目论证、学术交流和专题讲座等活动,给予讲课咨询费。
  4.休假费: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为专家本人及其家属提供食宿和交通费用。
  5.慰问费: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慰问特聘专家的费用。
  6.其他经费:邀请特聘专家来津活动所需的其他经费。
  (三)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特聘专家工作经费审批,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经费申报,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核拨及管理。
  七、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协调特聘专家聘任工作,并负责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将专家聘请引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需要制定专项计划,千方百计聚集和引进国内外顶尖专家。聘请单位要健全管理办法,有效利用特聘专家及其团队资源,做好特聘专家科研和生活的服务保障工作。建立特聘专家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聘请单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特聘专家在津工作和发挥作用情况书面报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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