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才优先、服务发展的原则,紧密围绕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项目为载体,以柔性引进为主要方式,以促进优势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学科发展为目标,创新机制,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加快引进一批院士、专家,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二、特聘专家范围
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的人员,进入全国宣传文化名家工程的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同行公认的海内外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三、特聘专家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
(三)对我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四)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
(五)对我市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六)利用自身影响力积极宣传推介天津,促进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介绍或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层次人才来津考察调研或创新创业,帮助我市引进技术、项目和人才。
四、特聘专家待遇
(一)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特聘专家任期一般为10年;任期届满的,市人民政府视情可继续授予其"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