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金融需求特点,积极开展存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
(十九)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鼓励中介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与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创新奖励等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
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十一)用好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积极支持符合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禁止对民间投资设立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考核活动,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二)民间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或重大项目建设的,区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时,可由市国土房管部门调剂。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的民营企业,凡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三)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大对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力度,实行政策倾斜,加大对民营企业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博士后工作站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等资助力度。鼓励留学生和有特殊才能的文艺人才、管理人才来我市创业,支持其以知识产权、科研技术成果、管理等形式入股民营企业,参与收益分配。
六、着力提高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水平
(二十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营造鼓励、引导、服务民间投资发展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国家和我市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介绍和推广民间投资经验,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