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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将技术和资金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取得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创新类技术成果产业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参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和低碳试点城市标志区建设。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基础领域。通过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投资农田水利、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农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引调水、机电提灌、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和非基本农田水产养殖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技术产品生产与服务、疾病防控等。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参与示范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职业教育等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规范扶持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表彰奖励等政策待遇。
  (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从事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网络文化、文化会展、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等活动。民间资本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设施,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
  (十一)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进一步改善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相关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残疾人等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支持建设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参与经营养老、家政等社区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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