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10年民间投资规模已达到2664亿元,居各投资主体首位,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仍然较低,迫切需要加快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尽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使民间资本成为产业发展、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超过46%。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在更大范围内加快发展。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优化结构,推动民间资本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外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税扶持和融资支持,营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各类载体和平台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四)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对民间资本依法开放;凡是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五)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鼓励直接投资河道治理,并可享有旅游经营权。鼓励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及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支持参与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