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惠府〔201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2011年3月20日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上述几部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地方政策不相适应的,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替代的,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惠州市行政执法监察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