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省内有稳定、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本省原料占加工总量的60%以上。
(五)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六)符合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七)不拖欠税款、员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 申报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三)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
(五)企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签订的合同、协议;
申报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认定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区)所属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 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农牧业产业化规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农牧业产业化规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实地查看,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农牧业产业化规划协调领导小组。
(四)市农牧业产业化规划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评审认定。
(五)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牌证,予以公布。
第三章 监测与管理
第八条 对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监测制度,由市农牧业产业化规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制定具体的监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按第六条所列材料要求提供监测数据材料,并提交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填报《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报所在县、区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