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制定的《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
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健康发展,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08〕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围绕我市农牧业优势主导产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加工、销售,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实现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获得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第三条 对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优进劣退”的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得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牧企业。
(二)企业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