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1〕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2011〕83号)和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纪〔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相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切实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发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中央和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面完成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二、责任分工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厅、民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提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各州、地、市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二)根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各部门主要职责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督检查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组织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补助标准和规模,编制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补助计划。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编制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补助资金,审核下达中央和省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查处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垦区棚户区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渠道。省审计厅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林区棚户区造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