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级国家机关、各区政府以及有关单位组成。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区级国家机关、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组成。
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研究处理特定工作领域内的信访事项。
市、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监督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快速调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信访人来访,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职务。
接待人应当对接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具体办法由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市、区、街道应当设立有关国家机关进驻的联合接访场所,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可以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进驻联合接访场所,为信访人和信访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访救助制度。对信访事项难以划分责任主体或者无主管部门的信访人,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予以必要的救助。
具体办法由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信访工作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建立信访监督员制度。信访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市民中聘请,在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下对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受理信访事项的公开电话号码。建立方便信访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以及查询办理情况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一条 市、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有关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