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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八、增进对外对台文化交流合作
  充分发挥福建对台“五缘”优势和对外开放窗口优势,大力加强对台文化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在交流与合作中扩大福建文化影响,在交流中实现福建文化进一步繁荣发展。
  (一)深化闽台文化交流合作
  强化对台文化交流载体建设。突出抓好海峡论坛、海峡两岸民间艺术节、海峡两岸文化艺术节、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湄洲妈祖文化旅游节(基地)、闽南文化节、海峡媒体峰会等活动。努力提升各地举办的重点对台文化交流载体平台建设。抓好福州“两马同春闹元宵”、“海峡两岸合唱节”,厦门“保生慈济文化节”,泉州“闽南文化节”、郑成功文化节、闽台对渡文化节暨蚶江海上泼水节,漳州“开漳圣王文化节”、海峡两岸关帝文化节,龙岩、三明等地的客家学术研讨及客属恳亲活动,三明、南平等地的纪念朱熹活动,宁德陈靖姑文化节等活动品牌。广泛参与岛内举办的两岸重要文化交流载体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台中“妈祖观光文化节”、台南“郑成功文化节”等交流平台,组织文化入岛开展交流。积极参与每年在金门、马祖、澎湖举办的“金门文化艺术节”、“妈祖文化节”、“传统艺术飨宴”等各类文化庆典活动,持续发挥、不断巩固和加强福建对金马澎独特的交流优势。
  以民间信俗与宗亲交流扩大祖地文化影响力。加强闽台姓氏族谱和源流研究,建立闽台同根族谱网上查询系统,赴台举办的族谱展、涉台文物展、福建工艺美术展、福建民间民俗展及民间技艺展示,和妈祖金身、保生大帝神像、陈靖姑金身入岛巡游等各类反映闽台文化渊源关系的专题活动;通过闽台相同地名乡镇村结对子的方式,组织开展“点对点、村对村、庙对庙、宗亲对宗亲”的文化交流互动。进一步利用我省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展相关文化交流活动,利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文化生态保护成果,更深入广泛地开展两岸闽南文化交流。积极开展客家文化系列活动,筹划组织闽西汉剧、闽西客家族谱展、客家风俗艺术展、土楼人家图片艺术展、“海峡两岸客家文化节”。大力推进妈祖文化入岛交流,办好妈祖文化节,继续赴台举办“妈祖之光”大型电视综艺晚会,不断扩大其覆盖面和影响力。扩大畲族文化在对台文化交流中的比重,积极推进宁德畲族歌舞、霍童线狮、柘荣剪纸等赴台交流。规划组织福建茶文化入岛交流,扩大福建茶文化的影响。加强涉台文物交流,积极开展两岸文化遗产保护学术交流活动。加大闽台两岸题材影视剧的创作生产,重点扶持制作一批闽台两岸文化渊源、姓氏溯源、民间信仰和文化节日等的精品节目和出版物,鼓励我省广电媒体入岛拍摄新闻和影视剧等。
  深化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以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为平台,着力拓展两岸在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动漫和网络游戏策划制作等方面的合作渠道。培育两岸演出市场,建立闽台文化产业市场网络,联合推动海峡两岸文化艺术活动的交流和商业性演出,引导台湾演艺经纪公司来闽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台湾文化业者来闽设立合资、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主动联合台湾演艺机构共同创作具有两岸特色的艺术精品。加快两岸文化产业合作园区建设,吸纳台胞团体或个人来闽投资文化产业,建立生产基地、地区总部、研发及营销中心等。以重大台资文化项目为龙头,进一步延伸文化产业链,加强与台湾在文化旅游业、文化会展业、图书出版业、印刷发行业、动漫游戏业、演艺娱乐业、工艺美术业等领域的对接。创建平潭两岸文化产业园区,构建闽台文化产业合作平台。积极吸引台湾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公司在福建省提供有线电视设备和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台湾业者参与我省影片合拍,电影院建设改造等,增进两岸电影交流与合作。
  通过两岸文化行政部门授权互签交流合作意向书,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交流保障机制。积极鼓励与促成两岸文化艺术院团(校)缔结友好、姐妹院团(校),双方进一步加强在各类传统文化艺术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各类图书馆、博物馆、艺术研究机构、艺术创作生产单位与台湾相关机构建立学术研究或业务往来。
  采取姐妹艺术院校紧密交流与互派教师互招学生的方式,共同开展针对青少年群体的各类艺术培训。深入做好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厦门艺术学校、泉州艺术学校与台湾戏曲学院姊妹院校在教学等方面常态化的互动交流,联手开展艺术教育,培育文化人才。每年举办一至二期两岸青少年联谊会、夏令营、文艺交流演出、各类技艺比赛等形式的活动。
  加强对台文化研究。紧紧依托闽台缘博物馆、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省艺术研究院、厦门台湾艺术研究所、泉州艺术研究所、龙岩客家文化研究会等研究力量,加强对台历史文化课题研究,推动两岸学术交流发展。加强两岸专家学者合作,制订研究选题,围绕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创意产业、历史文化名人、文学艺术创作、影视传媒文化等内容开展研究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海峡新闻出版业发展论坛”、“海峡两岸闽南文化生态保护研讨会”、“海峡两岸客家高峰论坛”等各类学术研讨活动,深化两岸文化理论学术交流。
  (二)拓展闽港澳文化交流
  进一步加强闽港澳三地文化交流与合作,健全对港澳文化交流工作长效互动机制。提高主动策划导向型交流项目的比重,特别要借助港澳地区举办国际性文化活动平台,以及围绕回归纪念日、国庆日、中华传统节日等重要时机,积极推介福建特色文化资源参与大型文化活动,提升福建文化在港澳主流社会的影响力。有效利用政府间经贸、文博、旅游等平台,开展互访、学术交流、文艺演出、艺术展览、非遗保护、文物交流等各种形式的闽港澳文化互利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旅港澳乡亲作用,加强与旅港澳乡亲和港澳民间社团的联络和沟通,促进民间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三地文化产业贸易的合作交流,鼓励和扶持民营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展演项目赴港澳寻求合作契机,开拓市场。积极鼓励港澳企业来闽兴办、合办文化企业,吸引港澳资金参与省内文化企业重组改造。利用香港的融资渠道和营销网络,推动福建文化企业在香港设立营销、营运中心,扩大文化贸易,逐步形成深化合作、稳步推进、繁荣发展的生动局面。
  (三)扩大对外文化交流领域
  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的统筹规划,健全完善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种方式运作、交流贸易并重”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品牌、形成合力,确保文化交流全面深入、有计划、可持续的发展。充分发挥我省侨乡优势。深化与我省友好省州市的文化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在艺术、影视、图书、文博、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教育、文化产业等广泛领域上的实质性交流合作。在重点国家和地区集中开展 “福建文化周”、“福建影视周”、“‘海西新风采?福建新跨越’图片展”、“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福建文化艺术品推介展”、“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等品牌活动。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开展文化交流,争取我省更多的文化项目纳入国家整体对外文化工作的大格局中,完成好我省与驻外中国文化中心开展的年度合作项目。鼓励演艺团组参加国际性艺术节和文化赛事,积极引进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艺术精品来我省展演。加大对外文化贸易工作力度,大力发掘、培育有地域特色的外向型文化产品,培育潜在、新兴的文化市场。在政策扶持、信息服务、平台搭建、渠道疏通等领域推动、文艺团体赴国(境)外开展商业演出,鼓励对外文化更多以民间和商业的方式“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完善和落实鼓励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政策措施,培育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加强与国外知名文化机构和文化企业合作,构建文化营销网络,开展对外文化贸易,利用各类国际性文化博览会等做好文化产品的推介和营销,努力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努力推动文化企业进入国外主流市场。

专栏8.闽台文化深化交流工程

推动文化团组赴台交流。争取每年组织1~2批“福建文化宝岛行”、“妈祖之光”、 “海峡两岸合唱节”、“海峡缘·客家欢”电视晚会、“妈祖情缘”文艺晚会、“闽台民俗文化节”等大型文化交流团组入岛交流,积极组团参与每年在金门、马祖、澎湖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

加强新闻媒体对台交流合作。加强海峡卫视、厦门卫视的对外传输覆盖工作,积极推进海峡网络电视台等网站建设,继续办好海峡新闻出版业发展论坛、海峡论坛·海峡影视展映展播周,举办海峡两岸闽南语歌手选拔赛、海峡两岸(泉州)电视主持人大赛等活动,加强闽台广电媒体交流合作。创办手机报在大陆和台湾陆续上线发布,创建两岸民众可登录的手机网站和互联网站--“天e宝”,力争年点击量达5000万次以上。

加强两岸新闻出版业交流合作。推进两岸出版交流试验区建设,鼓励出版企业加强对台交流合作,通过合作出版、版权贸易、兴办实体等形式,加强对台新闻出版交流合作。继续办好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海峡印刷技术展览会、海峡版权(创意)产业精品博览交易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文化立法、人才培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切实为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提供有力保障,努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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