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坚持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是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金融创新主体的自主性和首创性,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参与。
坚持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既要积极支持金融创新,又要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金融稳健运行。
坚持遵循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金融创新要注重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更要注重密切结合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种类齐全、定位明确、竞争充分、服务高效的金融体系;在继续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要更加突出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法人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基本完成,市场融资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切实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直接融资比重显著提高,形成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互促进,融资总量持续增长的格局;信用吉林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管理体系。到2015年末,金融产业增加值力争超过60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以上,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9%以上。
银行业发展目标。形成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法人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机构多层次组织体系;银行业机构达到资本充足、运营安全、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丰富,信贷总额稳步增长。到2015年末,力争存款余额达到17000亿元以上,贷款余额达到13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4%以上;银行业资产质量稳步提升,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持续下降。
证券业发展目标。基本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相互协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上市公司数量与融资规模保持稳定增长;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融资大幅增长。到2015年末,力争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达到70家; “十二五”期间,每年首发融资达到30亿元,再融资30亿元以上;长春高新区进入国家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园区,逐步推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发展成东北地区最大的产权交易机构;全省资产证券化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保险业发展目标。形成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规范化、发展方式科学化、从业人员专业化、社会形象诚信化的保险业发展格局;保险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2015年,保费收入力争达到400亿元以上,年增长14%以上。保险资金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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