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将调迁入园企业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环保、投资促进、安监等部门共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按照产业布局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统筹企业落户地。
第九条 调迁企业新厂竣工投产后,原厂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腾退土地。能源主管部门要跟踪督促供能单位停止供能,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要对土地腾退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由企业迁入地区(市)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迁出地区(市)县财力补偿,补偿方式为:以迁入企业投产当年纳税额为基期年,由迁入地区(市)县将该企业3年内实现的地方税收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补偿给迁出地区(市)县。涉及重大税源补偿,需报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调迁后腾出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或复垦为耕地的,所在区(市)县须按调迁企业原用地面积的50%,在工业园区规划的有条件发展区内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经市经信委会同市国土局审查确认后,再由市上相应匹配50%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为调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调迁企业租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可给予租金补贴:二圈层每平方米每月补贴5元,三圈层每平方米每月补贴4元,合作园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元。
第十四条 企业调迁同步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可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调迁,由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负责优先安排年度工业用地计划,市能源办负责协调将企业用气指标一并调入相应工业园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园区外企业调迁的实施细则,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