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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完善垃圾收运网络。各地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网络和体系。按照分类、密闭、压缩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设备,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重点加快区域性大中型转运设施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扩大生活垃圾收运范围,提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模式。

  (三)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在建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拟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集成多种处理技术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技术优势互补。

  (四)加快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各地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要对照国家规范、标准,逐项检查、整改、达标,确保2011年底前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的生活垃圾清理。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及简易填埋场,要严格按照国家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成后三年内完成封场并做好后续监管。

  (五)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各地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大力推行专业化运营,强化对运营单位的考核。对运营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在全省通报,直至取消其 “特许经营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填报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上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六)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工作。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逐步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促进源头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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