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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11〕3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2011〕9号)精神,做好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树立城乡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理念,全民动员、科学引导,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垃圾分类,健全收运、回收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 “一体化、专业化、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机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每个市、县 (市)建成一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长春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城市取消临街放置的非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及堆放点,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密闭收运网络。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县)或示范项目,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长春市达到50%。加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较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创新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及乡村延伸,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及乡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地要按照 《吉林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大纲》要求,2011年内完成本辖区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经费列当地财政支出。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及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城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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