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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各村委会与牧户要逐级签订禁牧、草畜平衡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调动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对发生偷牧或强行放牧等违反责任书规定的牧户,要取消禁牧补助资格。对不执行草畜平衡规定的牧户,要依照村规民约有关规定进行约束。

  3.建立信息公示制。对牧户草原承包面积、牲畜数量、禁牧面积、草畜平衡奖励面积、补助奖励情况等,每户建立登记卡,并在村委会、全村牧户之间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牧户间相互监督,确保信息准确可靠、真实有效。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督。

  1.建立草原监督管护制度。

  各级地 (市) 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订的《西藏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高度重视草原监理和管护队伍建设,充分保障监管经费,依法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建立健全草原监理机构,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手段,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草原监督管护网络,设立村级天然草原监督员,对禁牧草原进行监管、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草原“禁得住”、牲畜“减得下”。要发挥牧户作为草原经营者、使用者和直接收益者对天然草原监督管护的主导作用。全区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区域内选聘村级天然草原监督员。对监督到位、工作尽责、确保监督区域内禁牧、草畜平衡相关考核措施到位的天然草原监督员,视情况年末从限定最高补贴金额后的结余补助奖励资金中兑现监督补助奖励资金,每人每年5400元。村天然草原监督员在村委会统一组织下组成草管组,负责对禁牧草场和草畜平衡进行监督和管护。天然草原监督员实行定期选聘轮换制度和相邻村交叉监督检查制度。地(市)、县在设定天然草原监督员时,要充分考虑草原面积、牲畜总量以及禁牧、草畜平衡任务等重要因素,不允许搞“一刀切”。

  2.规范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自治区制订《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统筹使用。按照“权责对应、钱随事转”的原则,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拨付、兑现等环节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对资金严格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对牧户资金的兑现和发放采取报账支付、基层发放登记、公开发放等形式,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直补落实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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