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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已沙化、盐碱化(盐碱斑超过20%)的草地,为不可利用草地,不纳入禁牧范围。

  2.禁牧面积。

  西藏天然草原主要分布在海拔4200米以上的区域,该区域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地植被盖度低。根据自治区气象局高原大气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遥感监测资料,2009年、2010年生长旺季植被盖度在40%以下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为40000万亩,扣除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无人区面积后为19000万亩,结合各地天然草原退化情况,核定全区禁牧面积为12938万亩。禁牧面积具体到七地(市)为:拉萨市285万亩、日喀则地区1400万亩、山南地区400万亩、林芝地区65万亩、昌都地区750万亩、那曲地区5638万亩、阿里地区4400万亩。截至2010年,我区已经对3611万亩草原实施了禁牧,尚需对9327万亩严重退化草原实施禁牧。各县禁牧面积详见附件1。

  3.禁牧标识。

  对实施禁牧的草原,埋设标识桩(已安装网围栏的不埋设)、安装标识牌。

  标识桩采用水泥结构,规格为20cm×20cm×150cm(地面100cm、埋深50cm)。对标识桩进行编号,编号标准统一为:XZ-县名-(年份)禁-000(草场编号)。如:那曲地区聂荣县2011年第一块草场标识桩为:XZ-聂荣-(2011)禁-001。各县根据实际草场地块、承包情况、拐角数量、拐点间距等因素决定埋设标识桩数量。

  每块禁牧草场设立1块标识牌,注明禁牧面积、时限、所属乡(镇)、村及涉及的牧户数。

  4.禁牧时限。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要求,禁牧时限定为5年。

  5.补助标准。

  每年每亩补助6元。

  6.工作要求。

  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每块禁牧草场进行GPS定位,制作禁牧区域示意图,自治区农牧厅核实后录入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市)、县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禁牧指标,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制定本地禁牧计划,将禁牧面积落实到每块草场和牧户。在禁牧期间,牧民不得再对禁牧草原进行放牧利用。各牧户及监督管护人员要加强对禁牧草地的监管,若发现或举报查实违反规定在禁牧草场放牧的,视情取消禁牧补助。

  禁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西藏自治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进行考评。

  (二)草畜平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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