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
(汕价〔2011〕20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价格明码标价行为,现就商品标价签式样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商品销售的零售和批发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明码标价时,使用通用的商品标价签(附件1:普通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降价商品应当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附件1:降价商品标价签式样)。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由经营者按照发布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购买使用。
二、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根据行业、品牌、商品的特点自制特色标价签进行标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监制。其中跨区县的连锁企业,或者位于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向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申请监制;位于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既可向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申请监制,也可向当地价格检查机构申请监制。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
2、商品零售行业通用商品标价签和填写使用说明。
汕头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一)普通商品标价签式样
商 品 标 价 签
品名: 计价单位:
产地: 等级:
规格型号: 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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