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紧抓机遇,积极推进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各市体育局要紧密结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冀办字〔2011〕33号)和关于印发《设区市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指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冀城上办〔2001〕29号)文件精神,多渠道筹集资金,制定计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包括健身路径、健身广场、健身公园、健身中心、健身站(点)等在内形式多样、与本社区地理条件和环境相和谐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步伐。新建或改建社区要依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标准把体育设施建设列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为社区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物质条件,营造安定、优美的社区环境。
省体育局在“十二五”期间实施“省级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工程”,各市也要依照全省统一部署配套建设“市级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工程”,到2013年年底以前,70%以上的社区要安装一条10件以上的室外全民健身路径器材,且配备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健身路径的管理、维修与健身指导。
要积极开辟体育活动场地,到2013年底每个居委会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活动场地,5件以上健身器材;一块500平方米或2块3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体育运动场,到2015年底,100%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80%以上的社区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社区内现有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要不断强化社区公益性体育设施的管理,每年对已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对存在质量问题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健身设施,要及时设立停止使用标识,采取措施加以维护维修和改进,对已超过安全期限的体育器材,要实行报废制度,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四)积极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
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是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树立正确健身观的有效措施。 施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实施国民体质测定制度,这将为我国3-69岁公民提供一把衡量自身体质状况的尺子。社区居民是这一标准的重点施行对象,各社区要建有一处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多功能社区体育活动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成年人体质测试器材和体育健身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用于体质测试、健身、培训、指导等工作,争取做到每年为社区居民开展1-2次体质测定服务,指导居民科学健身,培育体质测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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