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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1〕40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保险机构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一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变更、延续、许可证补发等事宜。银行邮政类机构可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统一进行申报。代为申报的保险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在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上报电子数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被代理保险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在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由各自的省级分公司到辽宁保监局申报所属分支机构的兼业代理资格。
  第九条 辽宁保监局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三章 资格变更、延续及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于名称、地址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要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辽宁保监局报告,上报电子数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告文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代理险种变更的,需提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代理险种变更原因说明;
  (六)原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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