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组织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从国内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普通专列人数400-600人,高铁或豪华专列人数200-400人,奖励1.5 万元;普通专列人数在600人以上,高铁或豪华专列人数在400人以上,奖励3万元。
5.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人数在200-300人,奖励1.2万元;人数在301-500人,奖励2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奖励3万元。
6、对组织自驾游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批自驾游车队,车辆30 台以上,人数在100 人以上,奖励0.5万元;车辆50 台以上,人数在150 人以上,奖励1万元。
(三)品牌提升
1.新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的镇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被省旅游局新评为“生态旅游示范区”、“精品乡村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5.被省旅游局新评为“四星级乡村旅游点”、“自驾游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为“农家乐示范点”和“农家乐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
6.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不含500 万元)以上的本市旅行社,年度营业税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不含10%,下同),给予1 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的,给予2 万元奖励。
7.被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8.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在省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奖励条件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必须以徐州市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徐州”字样。
(二)“游客招徕”诸项,须由本市旅行社接待,游客须在徐州境内驻留1 晚以上,游览徐州境内2 个(含2个)以上收取大门票的景区。旅游团队人数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计入奖励:通过航班来徐的单个旅游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且必须乘坐观音机场起降的航班;通过高铁来徐的单个旅游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通过大巴等其他方式来徐的单个旅游团队人数不少于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