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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2011〕29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宁政发〔2011〕113号)的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2011年度居民医保部分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标准

  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下同)财政补助标准由15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18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

  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一)提高门诊大病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80%。

  (二)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参保学生儿童基金支付比例由85%、90%提高到90%、95%;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由70%、75%提高到80%、85%。

  三、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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