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关于加强评标劳务费用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项目〔2011〕7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以下简称“劳务费用”)的支付管理,维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下同)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川评管〔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当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评标费、交通费。
(一)评标费。评标费是指评标专家参加当次评标(包括比选、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等)工作后,应获得的劳务费。
(二)交通费。交通费是指评标专家为参加当次评标工作而发生的交通费用,该费用分为本地交通费和异地交通费。
1.本地交通费。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川中片区之内抽取的评标专家到达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评标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2.异地交通费。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川中片区之外抽取的评标专家到达市交易中心评标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三)税金。评标专家评标费为税前所得,税金按有关税收政策计算。
二、评标专家劳务费按评标劳务费用支付标准及评标时间支付。
(一)评标费支付标准。当次评标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300元/次的基数支付;当次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除支付基数外,其超出部分按6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评标费计费起止时间为评标专家参加当次评标工作进入和离开评标区的时间。
(二)本地交通费。按照100元/次的标准支付。
(三)异地交通费。凭参加当次评标工作的有效交通费用票据由招标人支付。
(四)评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标费;其余时间按照评标费的计算方式计算评标费。
三、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的支付由市交易中心统一管理,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凡进入市交易中心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与市交易中心签订评标专家劳务费用代收代付合同,其评标专家评标费和本地交通费由市交易中心代收代付。评标专家所获劳务费用的应缴税金由市交易中心进行代扣代缴。异地交通费由招标人自行支付,食宿费由招标人支付给食宿提供单位,招标人不得支付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