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1〕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精神,加快全省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淘汰钢铁产业落后产能
(一)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省钢铁企业按照国家提出的目标任务,2012年底以前全面淘汰如下落后产能:
炼铁工序:400及以下高炉;200及以下铸铁高炉(属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淘汰100及以下铸铁高炉);100及以下铁合金高炉。
炼钢工序: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化铁炼钢;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
烧结工序:淘汰土烧结、90 以下烧结机。
焦化工序: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43m顶装焦炉;5万吨/年及以下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5万吨/年及以下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
(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严格执行项目“区域限批”规定,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地区,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暂停对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供地和核准(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钢铁企业,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促使落后钢铁产能尽快退出市场。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执法力度。对使用落后产能生产的钢铁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不予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收回并予以注销,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大力推进钢铁工业节能减排
(四)明确钢铁工业节能减排方向。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全面推广高温高压干熄焦、干法除尘、煤气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烧结烟气脱硫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三废”的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加强废钢铁综合利用,鼓励发展短流程炼钢,支持建设废钢铁回收、拆解分类、加工配送基地,促进废钢铁资源分类分级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