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自治区指定媒体可以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条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自治区指定媒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刊登招标公告。
第十条 自治区指定媒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招标公告的承接登记、审核、发布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自治区指定媒体应在收到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招标公告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出现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自治区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的;
(五)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