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承接审查、媒体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的有关规定,指定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为本自治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指定纸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指定网络媒体和指定纸质媒体统称自治区指定媒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对自治区指定媒体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全区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