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鹿心社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便流动人口办理有关就业、就学、经营、社会保障等事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税务、民政、卫生、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