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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一)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户籍老年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并从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缴费年限每相差1年,基础养老金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05元基础上减发3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补缴标准为: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一次性补缴,多缴多得。一次性补缴的,政府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水平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由个人或个人委托相关人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初审后,由本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核发《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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