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单位。市经信委企业处,联系电话:61881604,61881606。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1日至20日。
九、市场拓展服务业务补助
(一)补助范围。首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参加区(市)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组织要求参加的展览展会活动。
(二)申报材料。《成都市微型企业市场拓展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定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参加展会通知书(复印件);所在地管理机构或社区组织出据的符合微型企业条件证明。
(三)补助标准。电子商务业务给予年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展览展会给予展位费50%补助。
(四)受理单位。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联系电话:61885833,61885825)。
(五)申报时间。每年9月20日前。
十、企业服务券发放和抵扣补助
(一)发放范围。按照《成都市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要求,纳入我市微型企业年度扶持计划的企业。
(二)发放额度。每户企业连续三年每年1万元。
(三)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购买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技术创新、市场拓展、法律服务、财税服务、政务代理、企业信息化等服务。
(四)抵扣办法。符合条件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可用服务券最多抵扣50%费用,抵扣至额满为止。企业抵扣的金额由服务机构统一申请补助。
(五)申报材料。《成都市扶持微型企业服务券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与服务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经企业盖章确认);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对服务机构的评价意见和服务需求建议。
(六)受理单位。市经信委企业处(联系电话:61881604,61881606)
(七)申报时间。每年两次6月1-30日、10月1-30日。
十一、培训服务业务补助
(一)申报条件:按《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由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区(市)县定点培训机构,以及认定的市级定点培训机构。
(二)补助范围。以发展微型企业为对象、短期集中面授为主要方式,纳入区(市)县、市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的培训服务业务,包括创业者培训、经营管理培训、工商财税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
(三)补助标准。培训服务的场租费、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和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补助,最高补助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