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经信办〔2011〕121号)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关于贯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支持我市微型企业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奖励
(一)申报条件。银行(含分行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或支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我市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
(二)申报材料。《银行及小额贷款机构申请奖励登记表》;《企业法人经营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贷款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名单及贷款金额明细表(验原件);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验原件);纳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奖励标准。为我市微型企业贷款年度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申报,联系电话:61885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