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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市、县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环卫专项规划。尚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市、县应在2012年底前完成。

  (二)完善收运网络。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必须按照环卫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中转站必须配备除臭设施。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采用压缩式收运设备,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中转站和密闭化要求的运输设备,城市于2012年底前、其他地方于2013年底前完成提升改造。

  (三)加快设施建设。目前尚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宁德、连江、顺昌、政和、邵武、松溪、浦城、建阳、建瓯、武夷山等市(县),必须加快建设,确保在2011年底前建成投用, 平潭、闽侯垃圾焚烧发电厂必须在2011年底前动工建设。

  (四)推行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要坚持城乡统筹,大力推行“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一体化收运和处理模式,已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县、市应将合理运距范围内(原则上山区30公里左右、沿海40公里左右)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统一处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厦门、晋江、石狮、惠安、平潭等市县要利用垃圾焚烧处理厂,实现城乡垃圾处理全覆盖。

  (五)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垃圾进场台帐制度,规范运营操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设施安全运转;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控制设施周边垃圾异味,防止渗滤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 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垃圾焚烧处理厂要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我省现行污水垃圾产业化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特许经营条款,规范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确保有经验、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进入我省垃圾处理行业,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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