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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福州、厦门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所有设区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福州、厦门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福州、厦门市达到50%。到202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二、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一)促进源头减量。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二)推进垃圾分类。逐步推行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引导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企业到社区、家庭从事垃圾回收工作。当前要重点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转运、处理全过程的监控。“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每年要确定不少于20个的垃圾分类试点生活小区和机关单位。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生活小区垃圾分类处理列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评比内容。

  (三)加强资源利用。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处理的比例力争达到70%。三明市作为国家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要进一步扩大餐厨垃圾收集覆盖面,完善处理设备和工艺;福州、厦门、泉州市应在2011年底前启动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争取在2012年底前建成;其他设区市在2015年底前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实现安全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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