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对全省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支持力度,依据《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黑政发〔2011〕38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企业增强市场控制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奖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一)重点支持企业申请、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进行奖励。

  1、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专利申请、授权费用的90%左右对企业进行奖励。

  2、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企业给予适度奖励。

  (二)支持专利优势企业创建。

  1、获得奖励的专利优势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专利技术产品研制、开发和生产,并至少申请或者拥有1项发明专利。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利润总额或应交税金(或利税)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