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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3.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与区(市)县人才中心签定《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4)。同时,通过市及各区(市)县政府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人才)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基地名称、就业见习岗位名称、就业见习数量、就业见习期限、要求条件等。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和审核。
  1.申请。见习毕业生原则上应是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我市各级人才中心办理了档案转入和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条件、与见习基地有就业意向的成都籍高校毕业生。见习毕业生可向对应的区(市)县人才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失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条件的非当地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也可向我市各人才中心提出见习申请。
  申请需提供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成都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
  2.审核。区(市)县人才中心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和登记后,向见习基地推荐。
  (三)签订协议。
  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后,由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和人才中心三方共同签订《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四)见习期间的管理服务。
  1.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超过见习期仍继续使用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见习期满后,见习毕业生被见习基地聘用的,应及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待遇。见习基地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基地和政府分担。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精神,政府分担的就业见习补贴可由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标准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属于第二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基地属于其它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3.档案管理服务。见习期间,各级人才中心免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五)见习考核。
  就业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负责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7)。同时,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情况,填写《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8),作为对见习基地和人才中心的考核评估依据。
  (六)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基地补贴及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需报经见习基地所在地区(市)县人才中心审核,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市)县人社局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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