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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充分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将高校毕业生组织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缩短离校后等待就业的时间,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工作均纳入了省、市政府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就业见习工作开展,确保完成目标任务(附件1)。此外,各区(市)县人社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各区(市)县人社局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及各区(市)县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资格认定、提供相关服务等工作。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见习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三、明确工作流程
  (一)建立见习基地。
  将原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与原人事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有效整合,择优选择,进行重新申报和重新认定。名称统一规范为“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1.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申报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县人才中心进行申报。
  申报条件: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青年)比例不低于20%;制定了可行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具有对高校毕业生(青年)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申报需提供资料:《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2)、《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附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就业见习岗位简介(包括岗位名称、学历和专业要求)、就业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2.审核认定。区(市)县人才中心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所在地人社局认定并由市人社局备案后挂牌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所在地人社局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各区(市)县人社局应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市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就业处统一备案。(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杜波,6281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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