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拟将改变房屋用途作为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时,或者对其拟加层、改建时,或者拟对其拆改结构再次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申请安全鉴定,确定其安全性,并向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提供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受损需继续使用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火灾、爆炸等信息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房屋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因擅自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改造影响房屋安全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逾期不申请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4.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依法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确定其安全性后才可使用。
5.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对无合法建设手续的老旧房屋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置。
6.征收实施单位、拆迁人应当对实施拆除的房屋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房屋拆除实施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的拆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7.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救助补贴。危险房屋不宜继续使用的,应当尽快拆除,并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
8.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四、强化责任、健全机制、落实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