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开展危旧房排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重点房屋,建立、完善、更新包括房屋的坐落、建造年代、结构类别、结构改造等信息的安全档案,并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对被确定为国家现行鉴定标准D级或者四级的房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并督促房屋所有人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对被确定为C级或者三级的房屋,不得进行结构改造,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采取加固解危等措施。
教育、体育、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加强对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网吧、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监管。
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直管公房的安全排查,并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其他房屋的安全排查,建立、完善、更新房屋安全档案。
(三)加大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及时拆除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老旧房等重点房屋。
(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危险房屋防汛防台风预案,在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要督促危房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及时做好居住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工作。
(五)加强监督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巡查,强化对行政许可行为和改正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采取整改加固、排险解危等措施。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情况不明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六)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的使用监管
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对老旧房等重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向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且房屋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向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单位所有的老旧房等重点房屋装饰装修前,除申报登记外,还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老旧房等重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涉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安全改造等应当取得许可或者批准情形的,应当申请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项目立项、消防审查、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老旧房等重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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