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业主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房屋所在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切实监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履行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负责组织落实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使用的排查、装修管理、加固解危、防汛防台和矛盾调处等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及时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使用的排查、解危等管理工作,并按照《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按照《无锡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负责各类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涉及房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安监、工商、公安、消防、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未立项的、法规及有关规定招投标以外的建设、装修项目,由各区参照本意见管理。
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
(一)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