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切实加强我市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范围,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下列房屋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已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
(三)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
(四)设计、建造年代较久,按旧规范设计、施工,现已列入淘汰结构形式的房屋(例如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或者损坏,安全性待定的房屋;
(六)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
(七)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
(八)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加强重点监管的其他房屋。
二、明确职责,确保老旧房等重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