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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
  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三)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 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四)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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