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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 (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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