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