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
(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条 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二)熟悉创业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四)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
(五)与申报单位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与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共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申报指南。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指南明确的申报时间和扶持方式,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重点。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对进入初选名单的创投机构和市县(开发区)级引导基金的申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合作方案进行现场调查。
第八条 专家评审由每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至少包含3名省内外创投行业专家及高校或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和调查报告对申请扶持方案进行独立打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引导基金运作方式包括与市县(开发区)合作、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根据申请省级引导基金扶持的不同方式,设立相应评审要点。
第十条 市县(开发区)申请与省级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政策性引导基金,其评审要点为:
(一)拟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的募资规模、条件和时间;
(二)拟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阶段和地域;
(三)拟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的组织构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机制和管理机构;
(四)申请合作的市县(开发区)新兴产业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申请合作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进行参股,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其评审要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