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8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行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1年7月29日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有效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基金存续期开展的各项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
(一)建立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二)受理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申请方案、受理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申请方案,并进行合规性初选;
(三)根据需要开展相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