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实行农村党务、政务、村务公开。结合贯彻落实
《规定》,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推广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落实好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乡镇要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推行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反馈纠偏等制度。基层站所要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深化办事公开工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公开化运行,提高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
《规定》的要求,围绕农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公开目录,把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学习考察等费用列入公开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党务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把农村党务公开与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村级事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二)全面建成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监管系统。认真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台帐,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推进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信息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增加镇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性收入。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使用“三资”信息监管平台,努力建成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系统。
(三)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用权行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苏纪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纪委和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建设,整合监督力量,增强监督合力。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加强村务监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和规章制度,为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提供组织保证。依纪依法查处违反
《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案件;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认真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