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苏发〔2011〕19号 2011年7月27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继续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于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深化法治江苏建设,促进和保障“八项工程”的实施,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为顺利实施“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新起点上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今后五年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同步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进一步提升法治江苏和平安江苏建设水平,全面贯彻实施“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及《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